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作者:2017/10/26 11:52:58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鼓励发展的国内***项目和外商***项目;

(二) 外国******和国际*********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项目;

(五)《***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企业和外商***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发展改革委 *** ***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4和《*** ***发展改革委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国内***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与《国内***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将《*** ***发展改革委 *** ***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中第六、七、八、九条分别修改为:

“第六条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要求见附1),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进口税收优惠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企业直接向***提交申请文件。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报送当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应会同***、***、***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能源局)***相关行业***,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汇总企业进口需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会同***、***、***税务总局***相关行业***,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进口需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

“第九条 ***会同***、***税务总局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汇总的企业进口需求,每年1月31日前明确新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进口需求直接确定为免税进口额度。根据对已获得免税资格企业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在年度进口税收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规模)安排的框架内,依据企业设计研发制造能力、重大技术装备技术***性、免税额度执行率和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确定企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发展改革委、*** ***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2、3、4予以废止。

附件:

1. ***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

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

 

*** ***发展改革委 *** ***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15年12月1日

商户名称:深圳市众达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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