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二手设备到港口如何操作合同怎样注明
作者:2012/12/15 8:52:55

某年我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 月20日订立了 5台二手设备进口的买卖合同,单价为50000美/台 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4FNF,***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 月,开证日期为当年5月。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5月31日开出***证。7月9日卖方向买方发传真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 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5Safety轮才到张家港,买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由此造成买方迟报 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16000元***。于是买方向卖方 提出索赔。

油漆进口报关代理公司:http://www.930-eph.com
机械进口报关代理公司:http://www.eph-import.com
红酒进口报关代理公司:http://www.eph0707.com
家具进口报关代理公司:http://www.eph0949.com


 

 
案情(一)
某年我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 月20日订立了 5台二手设备进口的买卖合同,单价为50000美/台 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4FNF,***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 月,开证日期为当年5月。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5月31日开出***证。7月9日卖方向买方发传真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 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5Safety轮才到张家港,买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由此造成买方迟报 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16000元***。于是买方向卖方 提出索赔。
案情(二)
某年8月我国A进出口公司(简称A方)一新业务员与加拿大B商业机构(简称B方)签订进口5台旧设备的合同。该合同规定: 规格为水分***高20%,杂质***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 证明为***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 X美元FOB魁北克,麻袋装,每袋净重X X千克,12月装运。
合同签订以后,A方业务员多方联系船只,发现12月份根本没有去魁北克的船。于是A方没有按期派船前去接货,一直拖延到第二年的4月才派船接货。当4台旧设备运到目的地后,B方发现设备中已有严***锈 情况,于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了检验,商检机构签发了外部环境使设备发生严***锈证明。A方据此向B方提出降价20%。的损失赔偿。 当B方接到A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还要求A方***因延期接货而导致的B方***的旧设备进口报关延误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于是双方产生争议。
【评析】
上述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
1.有关货物装运交接条款
货物装运交接条款一般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装运时间,即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或期限。在合同中 要约订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 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或规定在收到***证若干天或若干月 内装运。装运期限的长短要恰当,既要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还应考虑装运港、目的港条件和特殊情况,要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 衔接起来。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规定装运港(地)和目 的港(地)时,要综合考虑港口条件;尽量离供货地、***终用户近 些;如业务需要可考虑两个以上的“选卸港”;如担心重名,应在港 口名称后面注明国别。
(3)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成 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启运后,在中途换装其他船舶 至目的港。合同中应明确定明是否允许。如果合同及***证中未规 定是否准许分批装运,按《跟单***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以下简称《UCP 600》〉解释应视为准许分批装运;如果***证中 有不准分装的字样,按《UPC600》第21条b款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 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 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 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 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 被视为部分发运。”同时。款中规定:“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 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 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 分发运。”
(4)装运通知。为了便利船货衔接、顺利馗行合同,买卖双方 在备货、装船过程中应及时沟通,因此也应将“通知”问题写在合 同中。
2.有关“装运通知”注意事项
(1)时间。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以FOB条件成交时,合 同中应订明卖方在预交货前若干天〔30天或45天)将货物备妥与 否情况通报买方,以便买方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备货通知后,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并将船名、船籍、载重吨位、吃水深度、预计 抵达装货港日期等电告卖方,以便卖方接船装货。卖方装船完毕后, 须立即电告买方〈习惯上24小时之内〉,以便买方投保和接货。
(2)责任。以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这不仅仅是双方合 作的问题、卖方服务态度的问题,更是涉及发生损失时的***责任 问题。因为不同的******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如英国的《货物买 卖法》中规定,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如果货物在 海运途中进受损失或灭失,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卖方不能以风险 在装运港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可见,在CFR只条件下,卖方装船 后发出装船通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以FOB条件成交时,如果买方没有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其指定的船只没能按时到达, 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交货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曰 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 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费用及损失则由卖方承担。以条件 成交时,如果买方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和^或目的港而没将这些信息及 时通知给卖方,买方必须从约定交货口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前提条件是货物已被清楚地确 定为该合同的货物。
 

商户名称:东莞市奕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