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作者:2010/7/15 7:48:17

社会团体***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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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使用的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行政***和企业、******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对社会团体***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 ***、***部
  【文号】 ***部令第1号

  一、***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为圆形。

  (二)***性社会团体的***,直径四点五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直径四点二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相同。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

  二、***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质料,由制发***自定。

  三、专用***的制发

  (一)钢印直径***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和******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和******批准后刻制。

  四、***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经社团登记管理***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刻制***的,由******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交回原***,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交回社团登记管理***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收缴其印

  章。

  (七)社会团体***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由社团登记管理***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的名册送******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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