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指令并不直接适用于制造商。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指令在每个欧盟成员国内必须被首先转化成国内法律。WEEE指令的立法依据是《欧共体条约》第175条,该条款对各成员国将欧盟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给予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依据该条款通过的各项指令仅规定了“最低协调”的措施。换言之,各成员国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以达到它们期望的目的。因此,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各自的国内立法和实际上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国内法律架构对制造商、政府当局、经销商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存在较大差异。鉴于此,制造商有必要关注指令在成员国内立法的转化情况。
截止至2007年3月,欧盟27个成员国除马耳他之外,均已完成将WEEE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工作。马耳他尚未出台WEEE指令立法转化的确切时间表。在完成立法转化的26个成员国中,有11个选择将WEEE指令和RoHS指令的基本要求通过同一部国内法律体现。另外,对于具有明显地方分权特征的成员国,立法转化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葡萄牙的做法是将WEEE指令转化成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而对于实施条件和注册机构等细节规定则交由各地区政府决定;在比利时,WEEE指令未被转化成联邦层面的统一法律,而是被佛兰德地区、瓦隆地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地区分别转化为各地区的法规。在对产品“投放市场(place on the market)”这一概念的理解上,多数成员国均倾向于市场即为成员国领土范围。然而,比利时、爱沙尼亚、爱尔兰和荷兰的法律将市场的范围扩大至整个欧盟地区。另外,WEEE指令要求所有指令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均应加贴分类回收标志(带叉的垃圾桶)。但是,德国、西班牙和法国对用于工业和商业等专业领域的电子电气设备(Professional EEE)给予了标识要求方面的豁免。
另外,欧盟各成员国均建立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责任相关方的注册制度以保证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多数成员国不允许向其出口电子电气设备的海外制造商直接注册,取而代之的是设备进口商应承担这一责任,如果未指定进口商,则海外制造商应在成员国内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来履行注册。但是,德国、匈牙利、拉脱维亚、波兰和捷克共和国的法律允许海外制造商直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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