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作者:2010/7/22 13:21:00

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分级标准6月1日实施
更新时间:2010-7-6 11:51:15 【收藏本页】【字体:


乐彬 摄

  本报讯 记者陈兰芹 洪瑛报道 4月27日至28日,国家测绘局在昆明召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如图),总结、交流5年来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全文见三版),部署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云南省副省长刘平致辞,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测绘局局长徐德明作重要讲话,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作工作报告。刘平在致辞中说,测绘工作是国家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公益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各个方面。加强和推进测绘工作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对于贯彻落实好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国家测绘局紧扣时代脉搏,科学研判形势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及时研究修订出台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管理,加快测绘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继续蔓延的严峻形势下,做好测绘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我们将在国家测绘局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帮助下,按照本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抓好各项测绘管理工作,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谐、边疆稳定繁荣,为测绘事业更加美好灿烂的明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徐德明指出,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测绘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徐德明客观分析了当前测绘发展面临的形势,指出我国测绘事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测绘资质管理和法制建设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正确把握当前测绘工作面临的形势,既要看到当前测绘面临着黄金机遇期,坚定信心、提振精神,又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探索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在测绘资质管理和法制建设中彰显测绘的“基础先行、服务保障、救急应急、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维护安全”等六大作用,做到宽严有度、公平公正、不越位、不缺位。徐德明提出在测绘资质管理和法制建设工作中,需妥善处理好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依法行政与开拓创新、行政处罚与热情服务等几个关系。
  徐德明对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和法制建设工作提出四点明确要求。一要强化服务大局。测绘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业整体利益。我们要将测绘资质管理和法制建设工作放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去统筹考量和研究安排,要善于从测绘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去思考问题、把握方向、推动工作,要多出台一些服务行业发展的举措,多解决一些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创造和谐测绘的崭新局面,树立测绘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二要做好行业指导。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指导行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这个目标,做好对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要帮助行业单位解决在应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引导行业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倡导依法测绘、行业自律。要加强教育培训,促进测绘单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提升我国测绘行业的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推动我国从测绘大国向测绘强国的转变。三要健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是增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执政能力的关键,要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有制可依、有规可循,管理人员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做到靠制度管人、理事、兴业;要加强内部监督,量化责任考核,形成“以职定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履责有度”的工作氛围;要创新监管手段,实现监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运用政策的强制力规范测绘活动,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测绘市场,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参与行业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四要完善管理体制。“千古兴业,关键在人”,国家测绘局对地方测绘管理机构建设的要求是:职能不弱化、力量不削弱、经费不减少,实现“有机构管事,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当前是地理信息产业大发展的时代,如果不从发展初期就注重管理,市场就会出现问题,所以管理体制一定要加强。希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汇报、协调,加强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更好地履行测绘管理职责。
  宋超智在报告中回顾了5年来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分析了测绘资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宋超智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测绘资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统一监管,以调控为手段,以服务为准则,以发展为目的,将测绘资质的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严格监管与主动服务有机统一起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不断优化有利于行业单位和测绘事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宋超智强调,测绘资质管理要重点做好6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资质管理是测绘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规范行政行为,把好审查关口,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公正廉洁,主动做好服务。二是认真学习贯彻新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新《规定》和《标准》以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为目标,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提高测绘质量为重点,体现了稳定行业、扩大就业、宽严相济、保障发展的原则,有不少突破和亮点,大家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三是顺利完成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在职责分工上,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甲级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负责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在范围划定上,鉴于原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自然年顺延的特殊情况,将采取“两步走”的方法,对没有列入今年复审换证范围的测绘单位,将参加明年的复审换证。鉴于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强,希望大家高度重视,强化落实,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全部复审换证工作。四是全面实现测绘资质审批在线办理和信息共享。推行测绘资质审批在线办理,对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的通知》要求,今年5月31日前,全国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本地区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办理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实现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审批信息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国家测绘局届时将对全国测绘资质许可在线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五是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招投标管理。国家测绘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今年,国家测绘局将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先行试点,为全国推广这项工作积累经验。六是加强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有效推进依法行政。要着力健全地方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认真实施《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大规模培训测绘行政管理干部。
  云南省测绘局、河北省测绘局、吉林省测绘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测绘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四川测绘局作了测绘资质管理经验交流发言,会议还进行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辅导。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管处室负责人,国家测绘局机关有关司(室)和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80余人参加会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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