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英姆普特物流2012/1/3 13:12:12

关于开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

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现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循序渐进的原则,***批安排乳制品、肉类产品(指除肉类罐头产品以外的其它肉类产品)和食用植物油三类产品,要求进口相关食品的境内进口商或收货人提供有关备案信息。

二、进口商或收货人须按照《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其境外贸易伙伴的相关信息,并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请于10月15日前将乳制品和食用植物油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电子版本、纸质文档(需于第3项处加盖进口商或收货人公章)各一份报广州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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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华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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