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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实施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我关决定在***批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试点基础上,自2019年5月20日起在关区所有海运口岸***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黄埔关区海运口岸的出口货物,其发货人***等级为一般***及以上***管理类别、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二、实施内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并在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海关予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二)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后3日内全部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未按期运抵的,海关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三)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海关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四)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必须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超期未装载完毕的,须经海关批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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