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设置管理规定
作者:2006/6/29 3:28:26
***条 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以下简称***),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办)是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物价、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市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及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与规划部门协调编制本市移动网络***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办***编制***发展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布局应当根据***发展专项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新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的要求;新建***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或尽量采用微蜂窝、室内分布系统。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发展专项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设置计划,报市无线电管理办。经营者提出的年度***设置计划中,***布局或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线电管理办予以协调安排,采用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位置***资源的,应另行选址。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经营者不得通过与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场地。   第九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的,必须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设计方案和与***选址相关物业产权人签署的场地使用合同等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商妥环保、规划部门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选址认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设置******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设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将***设置情况报***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无线电管理办审批发给***选址认定书的***,经营者在办理其他相关设置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使用费。使用费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省有关建筑方面的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   ***设置对相邻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为***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投入正式运行前,经营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由具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测计量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以下材料:   (一)***设备检测报告;   (二)***电磁辐射检测报告(指标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合格的,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暂不核发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投入正式运行。   ***投入运行后,应当确保***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规定。   ***运行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向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用或者撤销时,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投入运行的***设施。特殊情况必须***的,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由提出***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人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承担******所需费用,并与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人应当待经营者对受***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迁移。   第十六条 ***是重要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各级***和部门应当保障***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经营者抢修,及时***移动通信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依法设置的***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损害***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验收,擅自设置***或者将***投入正式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责令停止运行,补办设置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群通信、寻呼通信、***移动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公用通信***设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公用通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高楼、高塔、高山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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