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作者:2017/9/7 2:13: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预缴***的项目,***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预缴***。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预缴***的项目,***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机构开展***、转***业务,以其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作为***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此前***机构已就******收入全额缴纳***的***,转***机构转******收入继续免征***。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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