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问题的公告
作者:2017/9/7 2:12:40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人在税务***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按规定申请*********。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机构开展***、转***业务需要就******开具***的,由***机构按照*********全额向***人开具***普通***,转***机构按照转******全额向***机构开具***普通***。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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