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会修订相关***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会修改了相关***,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另有规定和***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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