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4]1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该文件第一条第五段“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内容。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其他规定仍按原文执行。
本通知自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执行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听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7日
2014年03月2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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