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观测点的布置,应按能全方面查明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沉降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根据地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的特点确定。砖墙承重的各观测点,一般可沿墙的长度每隔8~12m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上。当建筑物的宽度大于15m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框架式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每一个桩基或部分桩基上安设观测点。具有浮筏基础或箱式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都应设置观测点。烟囱、水塔、油罐及其他类似的构筑物的观测点,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刚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刚开始一年4次,沉降观测,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水准测量中应注意的事项:
(1)、测量前,水准仪要进行检验与校正。
(2)、测站地面要坚实,脚架应踩稳,防止碰动。
(3)、前后视线要尽量等长,视线不宜过长(lt;100m),但也不宜过短(gt;10m).
(4)、瞄准标尺时,注意消除视差。每次读数前符合气泡务必严格居中。
(5)、水准尺应竖直,尺垫应踩实,转点要牢固,在固定标志点不得使用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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