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较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较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较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较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较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较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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