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统一社会***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海员远离陆地,以船为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驾驶船舶,在各种海况的大海上长期航行,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这些特点,确定了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船舶上有多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适任的海员来完成岗位工作。海员职业按职务层次划分,分为海员和普通海员二类。海员包括:海事、渔政、海监、科考船员、商船船员、引航员统称为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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