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武汉东西湖女子看守所,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我们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执业经验,主要从事经济类犯罪辩护、贪污贿赂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黑社会犯罪辩护、诈骗犯罪辩护、抢劫抢夺犯罪辩护、偷税犯罪辩护、交通肇事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渎职犯罪,影响较大的恶性犯罪辩护等业务。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1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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