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
〔2007〕50号)第四条、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环境卫生检测,(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四、检测机构资质:
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到当地卫生监督所备案,十堰卫生检测,卫生监督所委托该
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检测工作,网上公示,并认可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卫生检测机构,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游泳池监测指标——
人工泳池水质:温度、PH、浊度、尿素、游离余氯、***总数、大肠菌群;
天然泳池水质:PH、透明度;
游泳馆空气质量:室温、温度、风速、二氧化碳、空气***数;
监测频次:营业时间内检测1次
检测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人工泳池水质:温度、PH、浊度、尿素、游离余氯、***总数、大肠菌群; 天然泳池水质:PH、透明度; 游泳馆空气质量:室温、温度、风速、二氧化碳、空气***数; 监测频次:营业时间内检测1次 检测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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