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 目
3—5星级饭 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所
温度℃
冬季
gt;20
gt;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lt;26
lt;28
—
相对湿度,%
40—65
—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co,%
≤5
≤5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15
≤0.20
空气***总数
撞击法cfu/m3
≤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
≤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h·人)
≥30
≥20
—
床位占地面积,黄冈卫生检测,m2/人
≥7
≥7
≥4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频次与样本量要求
4.1宾馆、饭店、旅店、***所等场所
4.1.1空气卫生状况监测
4.1.1.1 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一次;经常性为随机监测。
4.1.1.2 监测样本量:客房数量≤100间的场所,抽取客房数量的3%~5%进行监测;客房数量gt;100间的住宿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抽取客房数量的1%~3%进行监测;且每个场所监测的客房数量不得少于2间,每间客房布1个监测点。
4.1.2 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
4.1.2.1 饮用水监测:按GB5749执行。
4.1.2.2 沐浴水监测频次:随机检测。
4.1.2.3 沐浴水监测样本量:随机选择5间客房,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
4.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等场所
4.2.1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
4.2.1.1 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监测1场~2场,每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只随机监测1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
2.2.1 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公共卫生检测,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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