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集中空调送风卫生检测,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随州卫生检测,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空调卫生检测,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卫生许可检测,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检验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201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GB/T18204.2-201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 GB/T18204.4-2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4-2006》
——检验项目——
温度、水温、浊度、照度、CO、二氧化碳
用具***总数、用具大肠菌群、用具金葡菌、用具霉菌
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保障***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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