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保障***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空调卫生检测,由卫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12 应设有禁止患病和各种伟染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12 应设有禁止患病和各种伟染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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