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 必须备有供患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襄阳卫生检测,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
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
——检验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GB/T18204.5-2013》、
《公共场所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
4.2.1.2 监测样本量:座位数量lt;300个的场所布置1个~2个监测点,座位数量300个~500个的场所布置2个~3个监测点,座位数量501个~1000个的场所布置3个~4个监测点,卫生检测,座位数量gt;1000个的场所布置5个监测点。
4.2.2 游艺厅、歌舞厅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
4.2.2.1 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营业的客流高峰和低峰时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4.2.2.2 监测样本量:营业面积lt;50m2的场所布置1个监测点,营业面积50m2~200m2的场所布置2个监测点,公共卫生检测,营业面积gt;200m2的场所布置3个~5个监测点。
4.3 公共浴室、游泳馆等场所
4.3.1.1 监测频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在场所营业的客流高峰时段监测1次。
4.3.1.2 监测样本量:营业面积lt;50m2的场所布置1个监测点,营业面积50m2~200m2的场所布置2个监测点,营业面积gt;200m2的场所布置3个~5个监测点。
注:场所营业面积应按不同功能(如更衣室、休息室、浴室、游泳池等)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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