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物质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公共卫生检测,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2.12 应设有禁止患病和各种伟染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12 应设有禁止患病和各种伟染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职业卫生检测报告,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职业卫生检测机构,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游泳池连通,武汉卫生检测,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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