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级建筑市政******服务至上
作者:湖北携众管理咨询2020/9/28 3:51:19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2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2院有关部门负责本***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工作采取分级与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2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牵头部门),***本***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2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2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国务22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还应参加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1文的,第1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1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1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本文的朋友应该都是想要了解本文标题中有关宜昌建筑资质***的动态核查企业人员哪些方面?所有的建筑企业办理1资质要在企业资产、企业人员和工程业绩等方面符合资质1标准建筑资质***。资质就位之后主管部门将对办理好资质的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监管,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审查企业人员是否符合条件。那么,建筑资质***后,会审查企业人员的哪些方面呢?湖北携众小编就来介绍下。

首先,建筑资质1标准主要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这些人员可以由湖北携众建筑资质***公司准备。因此,动态核查也主要是这四类人员。

其次,建筑企业资质人员指标的修订包括四个方面:

1、取消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企业经理的指标要求。

2、降低了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明确***要求。

3、对注册建造师按***进行考核。

4、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

从资质人员标准修订的内容来看,按老资质1标准申报资质时,注册建造师基本上没有按考核***,这一次统统按***考核建筑资质***。

***后,资质***后主管部门主要审核的人员内容是:

1、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满足60周岁及以下,是否缴纳了社会***。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工程是否满足《资质1标准》要求。

3、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宜昌建筑资质***,主管部门主要从企业人员年龄、社1保、是否符合资质1标准等方面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因此,建议企业无论是新办理1资质还是资质增项、资质1升级,都要按照要求来申请,也可以找湖北携众资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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