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标准
承包工程范围
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1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1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1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1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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