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高压给水系统维持压力的消防水泵,在正常运行中,应严格监视或巡回检查水泵机组有否不正常的噪音或振动,轴承温度是否超过允许值(75℃),各种监视仪表是否正常等。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第7.4.7.3条规定: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另外,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除满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还应满足其他用水贮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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