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油罐车购车人没有还清车款之前,登记的司机依然是汽车销售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也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被***人,但是***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交的,可在***单上根本没有该购车人的名字。油罐车购车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油罐车购车人
负***责任并连带赔偿受害方19万多。但是***公司拒绝赔偿,油罐车购车人无奈就起诉至***。***公司提出油罐车:购车人的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公司不会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虽然购车人出现损失,但是购车人不是被***人,所以购车人没有权向***公司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司机怎样才能很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其实只要把真正的车主—购车人作为第三者责任***的被***人,写在***单上,就可以解决了。
《***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标的应当具有***利益。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利益的,***合同无效。***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利益。”
在油罐车购车人没有还清车款前,汽车销售公司仍然对该油罐车具有所有权,考虑到对自己的保护,汽车销售公司希望自己作为被***人,这样一旦油罐车损坏,***公司可以给自己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出险后,无论如何汽车销售公司是不用赔偿的,第三者受伤害的***事故与其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所以,***公司不会给其赔偿。反之,购车人在使用油罐车时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赔偿受害人,当然自己就会产生损失。所以伤人事故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是由于油罐车购车人不是被***人,所以***公司也不会对其赔偿。这种只收保费、不用赔偿、并且谁都无权索赔的现象,太不合理了。
由于立法不完善,我国《***法》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利益问题。长期以来,***公司仅仅把油罐车的所有权作为***利益的表现,谁是车主、谁就是被***人,却忽视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结果,才导致了本案这样的不合理情形。这是不恰当的,也是错误的,因此必须要加以纠正。
其实更重要的是被***人的***利益问题。由于油罐车购车人与第三者伤害事故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至少在油罐车第三者责任***中,油罐车购车人具有完全的***利益,当然可以作为第三者责任***的被***人了。只有把油罐车购车人作为被***人对待,油罐车购车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基本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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