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某平台收到了一个新闻推送,事件是因为某单位护栏的安装没有到位,结果引发了安全事故,高层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护栏不可少,尤其是高层住宅,阳台护栏施工必须要符合施工标准,施工质量差,所购的护栏质量差都易导致各种***情况发生。
一男子走在街上就被路旁建筑脱落的护栏砸得头破血流还进了***。出院后,男子将护栏脱落建筑的业主和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15 万余元。终宣判结果,却只有一方需要担全责。
前不久,李军(化名)在下班路上,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护栏砸中头顶,顿时鲜血直流。李军强忍着剧痛报了警,并被送到了附近***。经诊断,李军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和头骨等,缝针后住了半个月院,阜阳硬装,花了 3 万多元费。
出院后,李军被为九级伤残。他将护栏脱落的 6 楼住户和该楼物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自己费、***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 15 万余元。
一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硬装是什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砸伤李军的护栏安装在 6 楼业主家阳台外部,与楼体一同建造并与建筑外墙紧密相连,属于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对该建筑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的义务。砸伤李军的阳台护栏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护,致使护栏坠落砸伤人,故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 6 楼业主虽是涉案房屋所有人,却因护栏不属于他家的专属部分,故不应担责。
业主为被告面对,物业公司不服并提出了上诉。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的阳台并不是公共部分,并申请追加全体业主为被告,要求改判。
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致使李军受伤的阳台护栏是建筑物共有部分还有专有部分是确定本案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经查,涉案的阳台护栏是开发商统一承建并悬挂于阳台外侧,硬装效果图,依附于涉案楼房外墙体,应认定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而物业公司负有对共有部分的设置进行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因此维持原判,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
事情的大概就是这样了,对于这类护栏突发事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或者看法,如果有,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一起讨论,一起学习。
保护措施 :
1 、安装在易于受到***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硬装软装,“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杆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4.4.5条规定“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可以理解为既要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规定的有关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同时要求满足防撞的要求。这里的防撞设施通常应该在幕墙设计图纸明确,实际应用过程中形态、种类较多,规范上并没有直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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