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气发〔2008〕94号)
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保证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的质量,保护***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安装和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福建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产品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手续由福建省防雷办公室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防雷产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要求生产单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报告省防雷办。
第四条 防雷产品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在福建省范围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气象主管机构***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七条 防雷产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复印件;
(四)防雷产品抽检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防雷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六)进口防雷产品应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单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国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中英文对照申请材料;
(八)委托办理人证明(即委托书)、被委托人***复印件。
第八条 福建省防雷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应准予登记备案,10个工作日内发给《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的1个月内,需要继续在我省安装和使用防雷产品的,备案企业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办理延续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其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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