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2、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原材料种类计量允许偏差(按质量计)胶凝材料±2%粗、细骨料±3%拌合用水±1%外加剂±1%3、对于原材料计量,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
(三)搅拌
1、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2、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要求。
3、混凝土搅拌的短时间可按下表采用;当搅拌高强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对于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在保证搅拌均匀的情况下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4、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2)混凝土稠度两次测值的差值不应大于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5、冬期生产施工搅拌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也可同时采用加热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应先投入骨料和热水进行搅拌,然后再投入胶凝材料等共同搅拌,水泥不应与热水直接接触。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当骨料不加热时,泡沫混凝土,拌合用水可加热到60℃以上。
拌合用水和骨料的高加热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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