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业务: 经营义乌至宁波上海深圳广州国内各港口进仓业务及各大船公司在宁波上海连云港青岛广州深圳港口订舱报关业务。
主营东南亚中东红海地中海北美南美欧洲东非北非西非埃及监装等港口航线。运价优惠服务周到。
按船舶营运方式分
(1)定期航线,是指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2)不定期航线,是临时根据货运的需要而选择的航线。船舶,船期,褂靠港口均不固定,是以经营大宗,***货物运输业务为主的航线。中国海运从业者,包括来华***经营的外商必须时刻了解、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才能审时度势,掌握航向,在不断遇到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中,得以发展、壮大。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这类码头的一般特点是货物载荷小,装卸设备比较简单,在油船不大时,一般轻便型式的码头都可适应。在签发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此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具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国际快递业务: 代理国际快递品牌与国际快递DHLUPSFEDEXEMS公司及东南亚中东各专线公司多年合作积累对货物出口方式的处理经验。特别对于一些需要商检品牌电子有磁性化妆品等货物有着安全的出口渠道。单价优惠在义乌市场占价格优势。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的价格购进
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中国海上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映章,并通知原告缴纳***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的***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只付了***费***13019元,***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苑提起***,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公司在***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单》是在1992年9月3曰,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赔偿损失
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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