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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otection)是“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也就是习惯称呼的“监控主机”,以及“区域控制器”。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通用要求: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
监控报警功能: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控制输出功能: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
故障报警功能:当监控设备发生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等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自检功能: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自检)。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电源功能: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
操作级别: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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