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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2000年6月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通知》,决定丽水撤市(县级)设区,莲都区的区划范围与县级丽水市相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6〕9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莲都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复函》(丽政函〔2006〕62号)精神,莲都区对部分行政区划作出调整:撤销郑地乡建制,与峰源乡合并;撤销严乌乡建制,与黄村乡并;撤销巨溪乡建制,与太平乡合并;撤销西溪乡、泄川乡、双溪镇建制,合并设立雅溪镇;撤销富岭乡建制,设立富岭街道办事处。丽水莲都国际专利申请|丽水莲都代办商标注册
【商标软件著作权新闻】书画家吴志俭作品中的一个“日”字被用于著名的“好日子”香烟商标注册的程序,吴志俭认为,这对作品构成了实质上的修改及篡改,他一纸诉状把莲都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烟草公司)告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志俭的诉讼请求。吴志俭不服上诉。莲都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志俭现年71岁,东莞石龙人,莲都著名书画家。他诉称,2001年6月28日,莲都卷烟厂(烟草公司前身)一副厂长称卷烟厂将其生产的香烟品牌暂定为“好日子”,请吴志俭题字。吴志俭分别以竖式和横式写下了两幅“好日子”的书法作品,均有题写创作时间和名字,并加盖印章。后经协商,吴志俭同意以其书法作品参加卷烟厂举行的商标注册的程序评选活动,卷烟厂支付了9800元的稿酬。
之后,卷烟厂以“好日子”单独作为商标注册的程序。但是,“好日子”商标注册的程序中的三个字并不全是来自于吴志俭作品,仅其中一个“日”字是出自吴志俭。吴志俭称,随着“好日子”品牌知名度提高,社会上对该商标注册的程序使用书法作品的原作者存在诸多质疑,不断有人向自己求证,给自己声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吴志俭认为自己受委托创作“好日子”书法,但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申请权属于烟草公司,作品软件著作权申请权仍是属于自己的,烟草公司可以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但不能侵犯作者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人身权,现在烟草公司将仅有三个字的书法作品替换掉两个字,构成了对作品实质上的修改及篡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6日,原告吴志俭作为乙方,莲都卷烟厂技术中心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莲都卷烟厂技术中心卷烟商标注册的程序名称书写设计参与竞投委托书》,内容为:经双方商定同意,吴志俭按照卷烟厂的要求书写设计“好日子”商标注册的程序名称并参与评选。若吴志俭书写设计的任何字体被卷烟厂采用,卷烟厂必须付给吴志俭书写设计费玖仟捌佰元(9800元)人民币,同时,拥有吴志俭书写设计作品的任一字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若吴志俭书写设计的商标注册的程序名称未被采用,则卷烟厂必须付给吴志俭书写设计工本费捌佰元(8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在吴志俭、烟草公司签订的竞投委托书上,甲方虽然由莲都卷烟厂技术中心盖章,但烟草公司予以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志俭接受委托书写“好日子”商标注册的程序名称参与评选,并收取设计费9800元均为事实。
对于软件著作权申请权的归属问题,双方明确约定烟草公司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因此,烟草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申请财产权。而双方对软件著作权申请人身权的约定不明确,应属于吴志俭。关于烟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志俭软件著作权申请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法院认为,吴志俭在接受委托时,已明确知晓作品会用于商标注册的程序名称,而按照惯例,作为商标注册的程序使用一般不署作者姓名。因此,烟草公司没有侵犯吴志俭的署名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烟草公司从吴志俭的书法作品“好日子”中选取一字使用,并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吴志俭确认其给烟草公司书写的两幅字均为行书体,那么,委托书的“任何字体”、“任一字体”应理解为“好日子”中的任一个字。
因此,按照约定,吴志俭已许可烟草公司使用三个字中的任何字,而烟草公司使用“好日子”书法作品中“日”字作为商标注册的程序使用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未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吴志俭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