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承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因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是专利权,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其中专利权质押多以发明专利为质押标的,而发明专利其客体本质上是深奥的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不像一般产品那样,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不能通过简单计算获得某一专利权的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成本来得出专利权的价值。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准则和***,实践中,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有时甚至还因为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样一个缺乏权1威性的价值评估结果显然是很难令***接受的。因此,专利权价值评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首道瓶颈。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后进行专利缴费即可。
1.专利权难以变现
专利权质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专利权质押人届期不能清偿***贷1款的,***可以将专利权变现,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我国近年已逐步建立了一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的中心,但是,专利权对技术、设备要求较高,质权的实现还是比较困难,有时甚至可能发生质押的专利权因为缺乏专利交易的市场而一文不值的情况,这严重危及贷1款***的贷1款利益甚至可能导致***贷1款不能收回。所以专利权质权实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第二道瓶颈。许可类型的不同也会影响专利价值评估,如对于独占许可及排他许可的专利,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其价值就要比普通许可的专利评估价值要大些。
专利技术的介绍
对于科技创新类企业,这样的尽职调查似乎无法充分反映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也就是预投企业核心技术的价值问题(虽然传统尽职调查也涉及一定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问题)。而通常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核心技术是由专利技术和/或技术秘密的形式来保护,所以非常必要从基于专利(或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价值角度出发去评估相关技术的商业价值,从而给***者一个客观、及理性的评价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减了***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1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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