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因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是专利权,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一般而言,已经发放过专利权许可证书的专利比没有发放过许可证的专利评估的价值要高。其中专利权质押多以发明专利为质押标的,而发明专利其客体本质上是深奥的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不像一般产品那样,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不能通过简单计算获得某一专利权的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成本来得出专利权的价值。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准则和***,实践中,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有时甚至还因为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样一个缺乏权1威性的价值评估结果显然是很难令***接受的。因此,专利权价值评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首道瓶颈。
1.须确认作为专利质押标的的专利属于基本专利还是从属专利。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后进行专利缴费即可。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从属专利的实施需要经过基本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从属专利的权利人也无权***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这样在对从属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就要特别注意切不可将基本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一同评估到从属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上,当然这里的从属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贷1款时,质押人应将此种情况如实告知专利权质押权人,否则日后需要实现质权时,对于新的受让人来说他获得的专利也是有“缺陷”的专利。
专利资产评估的方法介绍
以产权转让为目的评估。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处分权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无论转让专利申请权还是转让专利权,专利都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而是作为一种获益手段进行买卖。评估的着眼点将不是其在取得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而是它们为受让者带来的使用价值,即其获益能力,故在评估中适用收益现值价格标准,广泛使用着收益现值法。
替代性。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专利不会永远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其发挥作用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评估中要调查对比,以确定该专利被替代的生命周期,从而决定专利资产的经济寿命,即其作用的时期。收费评估法,当专利权人不准备自己实施,希望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便获得资金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时,他期望转让费收入要能补偿他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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