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入股机构在线咨询
作者:安徽中企航2020/7/30 9:59:13
商标权出资存在什么风险?

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费的会计处理问题
1、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购入商誉的成本应根据购买企业***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确定。

2、企业除商誉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从外部取得时,其成本应根据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确定。

3、企业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等相关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商标权入股

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自然是可以作价出资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一定名气商标,其承载了市场、消费者的口碑,也为商标增加了不少的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还规定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也就是说,商标权人需要找评估机构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然后才能以评估的价值入股。商标权***入股有两种情形: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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