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应具备的条件
1.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承***的实现。
2,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
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因此,如果评估一项存在漏缴专利权年费的专利权,同等条件下价值就要低些。
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必须有效,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专利质押评估的内容
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1、了解专利产品应用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2、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价值很不稳定的标的,***上对专利权有很多规定,比如撤销程序、无效程序、异议程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3、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3.了解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情况,同类产品竞争状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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