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自身的特性增加了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风险
[1] 专利权所固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定***性等特点,增加了影响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不稳定的因素,使得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价值很不稳定的标的,***上对专利权有很多规定,比如撤销程序、无效程序、异议程序;专利权人如未按时交纳专利权年费,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专利质押公司,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黄山专利质押,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专利质押机构,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承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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