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并且在我国***对能进行******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1法》规定“全体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1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很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
专利入股 防范措施
一、出资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专利权***入股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资本进行***以换取公司股份的行为,是专利权资本化的过程。根据《公司1法》规定,专利、版权等可通过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企业。当专利权作为资产被***到公司后,维护、经营专利权的风险就由专利人转移到了公司。专利权是否被宣告无效、是否受到侵权,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是否顺利等这些风险都由公司独自承担,故作为非技术出资方在作出合作***决定前,可从出资专利权主客体方面做好相应的专利风险尽职调查
一,专利权出资客体资格审查。
1.出资专利是否正在发生***争议。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清楚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1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当专利权作为资产被***到公司后,维护、经营专利权的风险就由专利人转移到了公司。若以该专利***入股,不但影响非技术出资一方的利益,还要耗时耗力去处理这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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