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咨询客服
作者:金象2020/10/1 14:58:34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好处有哪些

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而刑事案件中有部分属于自诉案件,即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这是与公诉案件相对的。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首先还是要搞清楚究竟这个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被告人供述认证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承担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机关来承担。以往由口头或书面证明自己在取证中没有取证行为,肯定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尽快建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和录像制度,才可能达到此证明标准。这有赖于刑事法的尽快修改。




重新条件是什么

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条件有所不同。

对公诉案件来说,首先要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的首要条件。

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后还要符合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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