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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合肥瑾浩2020/10/6 12:53:55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报告。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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