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责任。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固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的规定。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单位的会计信息。
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的凭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职工公出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收据。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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