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和***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的规定办理。
会计人员办理移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名称的,应当加填***名称,***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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