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会计凭证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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