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芜湖***咨询-安徽君宏***咨询中心
作者:安徽君宏2020/1/26 11:26:50





***咨询:案情回顾:钱先生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80万元售给钱先生,其中77万元为首付,3万元为押金,待王某三年内迁出所有户1口即付该款,超过三年未全部迁出,从2014年2月起,每满一年王某须返还押金一万元。

2年后王某与其妻单某离婚,离婚后单某等3人的户1口一直空挂在涉案房屋,无法迁出。钱先生因此要求王某退还3万元尾款。王某不但拒绝返还,还以户1口未全部迁出为由将钱先生告到***。

律师分析:户1口空挂对现房主影响轻微,或不会返还全部押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王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王某违约在先,但是首先根据我国当前户籍政策,户1口空挂只是为了解决居民的身份正和户籍问题,不影响新房屋买受人包括动迁在内的任何经济权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应对户1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1口迁出问题提起***,因户1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咨询电话,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将户1口迁出的***请求***不予受理。

但买受人以出卖方逾期未迁出户1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对户1口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1口,在迁出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对此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咨询:一般合同都会约定一个履行期限,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但要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呢?此时该如何处理相关事宜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的内容。

一、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人可以随时履行,***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原则的体现。

二、不按合同履行期限约定如何处理?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咨询:合伙***,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咨询中心,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关系中所承担的***。合伙***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即使是合伙人未经手的业务也得偿还合伙***。

张某与王某合伙收购粮食往外地销售。张某负责向当地农户收购粮食,王某负责粮食外调和销售事务。张某收购粮食时一般是付现金,现金不够时就向农户打欠条,自去年9月份以来,张某打下的欠条合计有10余万元。不久前,张某因意外事故躺在***,昏迷不醒,婚姻***咨询,于是农户们就拿着欠条找王某要钱,而王某则以自己未亲自经手收购粮食事务为由拒绝付款。那么,农户们可以要求王某给付卖粮款吗?

王某应该向农户们付款,而不得以自己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给钱的义务。

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粮食收购与销售生意,芜湖***咨询,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属于合伙***。合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

我国《民琺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承担连带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就是说,合伙***的***人,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提出清掉***的要求,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掉***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收购粮食,在收购粮食时所打的欠条显然属于合伙***。农户们可以要求张某或王某中的一人给付卖粮款,也可以要求二人共同清偿卖粮款。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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