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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君宏2020/1/22 7:12:27





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咨询: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1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芜湖***服务,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服务咨询,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

***咨询: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咨询:为借1款人借1款提供担葆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借1款人无力偿还时,担葆人以未约定担葆方式为由拒绝先于偿还借1款。为此,出借人将借1款人及担葆人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琺院审理了这起民间接贷***案件。

2012年4月,被告陈某武以经营宾馆但资金欠缺为由向被告陈某英寻求帮助。后陈某英找来原告肖某某为陈某武提供了60000元的借1款,约定借期一年,被告陈某武为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由陈某英为陈某武提供了担葆。借1款到期后,***服务***,陈某武以宾馆生意亏损为由未能如期向原告偿还借1款,陈某英以未约定保证方式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为此,肖某某将二被告诉至***。

***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某向被告陈某武提供借1款,***服务机构,借1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民间借1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武应当向原告肖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被告陈祖英在借条上以担葆人的身份签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葆证责任。为此,***判诀限被告陈某武在判诀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1款本息,被告陈某英连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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