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有知识产权;
符合******支持领域;
研发费用占同期收入(近三年)比例符合要求,小于5000万不低于5%,5000万到2亿不低于4%,2亿以上不低于3%,且研发费用国内占总研发费用不低于60%;
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不低于60%;
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
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10%以上。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
近年来取得的资质荣誉(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特许资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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