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企业名称在先商标权
对于在后企业名称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工商注册,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工商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处理。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规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规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初次出资是非***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行政的***和国务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和国务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公司注册 工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工商注册资金,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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