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自己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义务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替开发商履行其房屋保修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不属于开发商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工时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这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的一次***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范围与维修责任一般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绿地等承担维养护责任。
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室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等户内管线,设施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业主可以自行维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但委托他人维修需***相应费用。
当前一些现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使人产生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对“冤家”的错觉。其实,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是良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矛盾,应本着互谅互助,双方受益的原则进行解决。业委会不要轻易炒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更好地改进服务。
其实,如果业委会是真正从广大业主利益出发的话,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良朋益友,就算物业管理公司的某项工作做得很不理想,也应给予一定的修正时限,在物业公司没有办法修正的前提下,该物业公司实在是不能胜任工作,再炒物业公司也不迟。因此要提醒广大业主,如果业委会视物业公司为“冤家”,随意炒物业公司的,在确认属物业公司有所作为的前提下,就应该考虑该业委会是否有人私欲作怪,以自己利益为筹码而牺牲业主们的利益,业主则得不偿失。
首先物业行业,物业公司还有业主的物业意识基本上都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大开发开始增长的。其中还跟***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密不可分。但是快速增长就跟房子快速修建一样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商场物业管理,根基不好自然歪。(就我当年的工作地区和经历来讲)
物业在06-08年左右(一线城市估计更早)开始蓬勃发展。就我当年所在的城市来说,各种物业公司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成长从几十家变道200/300家。其中有***部门的,国企背景的,外资五大行的,大小开发商的,村乡***还建自立的。。。等等。业主的物业意识和矛盾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激增。物业一方面要为业主服务,一方面要保护自己还要一方面大力宣传物业意识,还有配合***各个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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