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配备:根据地下室的面积大小而定,每6000平方米配备1名清洁工。
2、保洁地点:地下室自行车库、汽车库、地下室宿舍区。
3、保洁时间:早上7:30--上午11:00,下午1:30-5:30。
4、每天早上7:30-8:30彻底对地下室部分清扫一遍,并在8:30之前把垃圾清运到地面垃圾周转站。
5、每天早上8:30--晚上17:30每隔一小时巡回清扫地面一次。
6、每隔10天对地下室汽车库用水龙头冲刷车库地面一遍。
7、每月用清洁布对地下室内水管线清洁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指示牌等保洁每星期一次。
8、对地下室的污水井每季度彻底清洗一次,地下室污水管道在冲冼地面时也要冲洗干净。
由于历史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一直为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充当“代理处”,无偿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用,甚至承担因业主、使用人拒交水电费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往往拿着委托收缴费用的合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毫不夸张地说,合同签署之时,物业公司服务,就是该物业管理企业经济开始损失之日。因为,这些“合同”,只有物业管理企业代水电部门收费的职责和义务,却找不到物业管理企业从中应有的权利与权益。
当前一些现象,使人产生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对“冤家”的错觉。其实,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是良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矛盾,好的物业公司,应本着互谅互助,双方受益的原则进行解决。业委会不要轻易炒物业管理公司,和县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更好地改进服务。
其实,如果业委会是真正从广大业主利益出发的话,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良朋益友,就算物业管理公司的某项工作做得很不理想,也应给予一定的修正时限,在物业公司没有办法修正的前提下,该物业公司实在是不能胜任工作,小区物业公司,再炒物业公司也不迟。因此要提醒广大业主,如果业委会视物业公司为“冤家”,随意炒物业公司的,在确认属物业公司有所作为的前提下,就应该考虑该业委会是否有人私欲作怪,以自己利益为筹码而牺牲业主们的利益,业主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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