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二环路以内地上建筑规模超过 5000 平方米的;
(二)城六区(二环路以外)、城市副中心以及门头沟新城、房山新城、顺义新城、大兴新城、亦庄新城、昌平新城地上建筑规模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
(三)平谷新城、怀柔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以及其他地区地上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
(四)民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加油(气)站等设施;
(五)中小学校、***及其他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
常见公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
客运站
因此,在规划阶段做好其区域交通规划,在方案阶段科学合理布局地块功能、设置好出入口位置、做好人车交通流线***是非常必要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发布的《标准》中建议客运站在选址阶段及方案阶段应分别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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